兩岸合作委員會
增進兩岸民眾之健康為宗旨,特設立「兩岸合作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協助會員參與大陸健康產業的活動推廣相關事宜。
2、協助會員蒐集兩岸健康產業之資訊、技術、市場商情等。
3、協助會員參與兩岸網路、論壇、參展、參訪等,以推廣交流
大健康產業最新的資訊、技術、產品與服務。
4、推動兩岸健康相關的產品講座和健康管理人才培訓等活動,
以提升民眾對健康產品與健康知識的認知水平。
5、積極推動兩岸與其他相關產業媒合的交流互動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為無給職。由理事會互為推舉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委員會得設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之,報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主任委員應設委員會執行秘書一名,視業務之需要,得設工作組召集人。由主任委員提名之,報請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。委員會所需薪資及各項費用支出,由委員會自行籌措支應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應報請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業務經費,由委員會自行籌措支應,行政工作由秘書處給予必要之支援。
第六條 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,理事會有權指派常務理事列席指導。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,並列入會議記錄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9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