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合作委員會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協助會員參與國際健康產業及推廣活動之辦理事宜。
2、協助會員國際健康產業資訊之蒐集、介紹與推廣事宜。並就大健康
產業商品、技術與服務提出相關之建議。
3、協助會員排除貿易障礙,並追蹤其後續狀況。
4、積極參與國際健康產業的貿易活動,擴大與各國商健康產業團體之
聯繫,促進雙邊或多邊合作關係。
5、國際拓銷經驗交流與促進國際貿易、技術合作與對外投資。
6、其他本會會員商品、設備、應用系統、服務的貿易推廣事宜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為無給職。由理事會互為推舉提名,由理事
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
連任。委員會得設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提名之,報
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主任委員應設委員會執行長一名,常態之
工作人員若干名。由主任委員提名之,報請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
任之。其薪資及各項費用支出,由委員會自行籌措支應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
事項,對外行文應報請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業務經費,由委員會自行籌措支應,行政工作由秘書處給予
必要之支援。
第六條 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
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
員擔任主席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
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,理事會有權指派常務理事列席指導。本委員會主任
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,並列入
會議記錄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9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