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岸合作委员会
增进两岸民众之健康为宗旨,特设立「两岸合作委员会」(以下简称本委员会)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:
1、协助会员参与大陆健康产业的活动推广相关事宜。
2、协助会员搜集两岸健康产业之资讯、技术、市场商情等。
3、协助会员参与两岸网路、论坛、参展、参访等,以推广交流
大健康产业最新的资讯、技术、产品与服务。
4、推动两岸健康相关的产品讲座和健康管理人才培训等活动,
以提升民众对健康产品与健康知识的认知水平。
5、积极推动两岸与其他相关产业媒合的交流互动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,为无给职。由理事会互为推举提名,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。其任期与当届理、监事任期相同,连聘得连任。委员会得设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,由主任委员提名之,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。主任委员应设委员会执行秘书一名,视业务之需要,得设工作组召集人。由主任委员提名之,报请本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后聘任之。委员会所需薪资及各项费用支出,由委员会自行筹措支应。
第四条 本委员会系内部组织,应遵行本会章程所定之任务,并执行理事会交办事项,对外行文应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以本会名义行之。
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业务经费,由委员会自行筹措支应,行政工作由秘书处给予必要之支援。
第六条 委员会得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,由主任委员召集之,并担任会议主席,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席。
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决议,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委员较多数之同意,并经提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八条 本委员会之会议,理事会有权指派常务理事列席指导。本委员会主任委员经理事会通知应列席本会理事会议,提出工作执行报告,并列入会议记录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107年9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