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合作委员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:
1、协助会员参与国际健康产业及推广活动之办理事宜。
2、协助会员国际健康产业资讯之搜集、介绍与推广事宜。并就大健康
产业商品、技术与服务提出相关之建议。
3、协助会员排除贸易障碍,并追踪其后续状况。
4、积极参与国际健康产业的贸易活动,扩大与各国商健康产业团体之
联系,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。
5、国际拓销经验交流与促进国际贸易、技术合作与对外投资。
6、其他本会会员商品、设备、应用系统、服务的贸易推广事宜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,为无给职。由理事会互为推举提名,由理事
长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。其任期与当届理、监事任期相同,连聘得
连任。委员会得设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,由主任委员提名之,报
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。主任委员应设委员会执行长一名,常态之
工作人员若干名。由主任委员提名之,报请本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后聘
任之。其薪资及各项费用支出,由委员会自行筹措支应。
第四条 本委员会系内部组织,应遵行本会章程所定之任务,并执行理事会交办
事项,对外行文应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以本会名义行之。
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业务经费,由委员会自行筹措支应,行政工作由秘书处给予
必要之支援。
第六条 委员会得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,由主任委员召集之,并担任会议主席
,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副主任委
员担任主席。
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决议,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委员较多数之同意,
并经提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八条 本委员会之会议,理事会有权指派常务理事列席指导。本委员会主任
委员经理事会通知应列席本会理事会议,提出工作执行报告,并列入
会议记录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107年9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。